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校教字〔2010〕93号
为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有效地调动教师从事教学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原则;坚持按不同学科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教学督导和同行以及教学委员会共同评价的原则;坚持激励和引导的原则,促进教师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二、评价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为基础性评价、认定性评价和审核性评价三个层次。基础性评价以学生评价为主体;认定性评价以教学督导与同行评价为主体;审核性评价以教学委员会评价为主体。
(一)基础性评价
基础性评价的对象为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任课教师。学生根据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教务处教学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对任课教师进行网上全员评价,学校在每学期期末课程考核前进行网上评教。
(二)认定性评价
认定性评价由学院教学督导与同行教师组成认定性评价工作小组对教师进行评议,根据听课记录和平时积累的考核记载以及被评价人本学期教学情况汇报,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能力等方面对教师进行评价。
(三)审核性评价
教师向本单位教学委员会进行教学工作述职,教学委员会根据其履行教师职责和完成教学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审核性评价应以学生满意率和认定性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同时重点考虑教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以及教学各个环节的投入和质量。
三、评价要求
(一)各学院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各学院根据本细则规定并结合本学院情况,在认定性评价阶段,按照课程的不同性质和类别,以及不同学生规模,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具体实施细则。各学院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明确学生评价、教学督导与同行评价、教学委员会评价的基本形式和要求。
(二)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增强学生的自我意识和民主参与教学意识,提高学生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四、评价等级和结果处理
(一)评价最终结果由基础性评价、认定性评价和审核性评价组成。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基础性评价(占60%)+认定性评价(占20%)+审核性评价(占20%)
(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各学院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束后汇总结果,并在一周内通知教师本人。教师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教师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教学委员会做出裁定。
五、过渡期的实施办法
为确保《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与学校相关文件的衔接和配套实施,特设置两年(2011-2012年)过渡期,过渡期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采取审核性评价。
(一)申报职务评聘的教师向学院申报职务聘任类别(职务评聘类型分为教学为主、教学科研并重和科研为主等三类),学院对教师申报的类别认定,报教务处备案,教师职务聘任类别的有效期为三年。
教师向本单位教学委员会进行教学工作述职,教学委员会根据教师的职务聘任类别,按照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审议,做出审核性结论。
(二)教学委员会的审核性评价结果直接进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程序。
(三)过渡期间,对以科研为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做硬性要求。
六、政策和措施
1.学院要加强学生对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目的和意义的教育和引导,保证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学院要对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予以停课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参加培训。培训结束,经学院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
3.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晋升职务以及优秀教学奖评选的基本依据。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当年评优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4.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的教师,推荐参加学校“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
七、本细则自2010-2011学年秋季学期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审核性评价操作细则
教 务 处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